本項目第三章評標辦法中2.2.4(1)-資信業績評分標準-類似項目業績描述有些許重復,
原描述為(投標人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今(不含開標當年,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承擔過總投資在5800萬及以上(投資額以項目批復的概算總投資為準)的河道綜合整治設計類似項目業績,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勘察設計合同及項目批復文件(如中標通知書和合同無法體現項目投資則不得分),每有一個項目得 2分,本項最高得6分。
評審依據:投標文件中提供相關中標通知書及勘察設計合同掃描件加蓋投標人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評審依據:投標文件中提供相關中標通知書或勘察設計合同掃描件加蓋投標人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現更改為(投標人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今(不含開標當年,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承擔過總投資在5800萬及以上(投資額以項目批復的概算總投資為準)的河道綜合整治設計類似項目業績,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勘察設計合同及項目批復文件,每有一個項目得 2分,本項最高得6分。
評審依據:投標文件中提供相關中標通知書或勘察設計合同掃描件及項目批復文件加蓋投標人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其他地方沒有改動。